為進一步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推進普惠金融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金融平穩加速發展,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6】53號)和《華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華陰市農村信用工程創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陰政辦發【2017】4號)文件精神,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2021年5月31日之前在華陰市農村信用社有自借或擔保的到期、逾期貸款的單位和個人均為不良貸款清收對象。
二、自通告之日起,各相關債務人(擔保人)在六十日內務必主動到原借款單位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對農村信用社催收后仍未按規定時限歸還貸款的國家公職人員,按照《華陰市公職人員違規借貸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意見》進行責任追究。
四、對拒不歸還逾期貸款的,將由市農村信用社向華陰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執行,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司法拘留,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新聞媒體連續曝光,司法部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依法限制其坐飛機、乘高鐵、購買不動產、購買非經營車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并對其出國出境和從事高消費活動等方面進行制裁。
(二)由市信用聯社、市場監管、住建、公安等部門在辦理金融業務、稅務登記、房產車輛過戶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以及支付令,將加大執行力度,依法采取查詢、扣押、凍結、劃撥、提取、拍賣資產等強制手段予以清收,并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有能力歸還、隱匿、轉移資產者和經常從事高消費活動的借款人或者想方設法拖債、賴債、逃債、廢債、惡意騙貸的借款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應依照法律規定積極配合履行其協助義務。
特此通告
華陰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