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有人認為,甚至有的法院也認為政府只可以責令拆除而無權實施拆除行為,但是最高院對于這一問題以判決的形式作出回應,認定政府既可以責令拆除,也可以自行實施拆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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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胡某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彩鋼房。2015年6月29日,當地規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行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即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原貌。逾期不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
胡某逾期未拆除,當地市政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限胡某于2016年6月13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同日,市政府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并在強制拆除的彩鋼房上張貼《市人民政府關于對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的公告》,逾期胡某依然沒有拆除。
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作出《關于對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的決定》,并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實施強制拆除。胡某對于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行為違法,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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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政府“只能動口不動手”。政府應責令特定行政機關處理,而不能直接行使強制執行權。
二審法院不同意一審法院的觀點,《城鄉規劃法》和《行政強制法》中沒有規定政府僅享有責成權而沒有強制執行權。市政府在強拆之前履行了法定程序,保障了胡某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因此被訴強制拆除行為主體適格,程序合法。
官司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一錘定音。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拆除違法建筑的執行行為,可以分為縣級以上政府的責令強拆行為和拆除違建實施部門的實施行為,市政府既有責成權,當然也可以親自實施,因此判定政府直接組織強制拆除行為合法。
案件來源: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6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