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寶雞中院對一起惡意撕毀法院封條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眉縣某旅游公司被處以罰款10萬元,對其涉事員工依法進行拘傳并處以5000元罰款。
在一起財產保全案件執行過程中,6月29日,寶雞中院依法對被申請人眉縣某旅游公司名下的房產進行了查封,并在被查封房屋的正門及窗戶貼上了封條和查封公告。后經群眾舉報,被查封房屋上的封條和公告均已被撕毀。7月3日,寶雞中院執行干警和法警來到現場,發現幾天前貼上的封條和查封公告很多已經被撕毀,但墻上還留下部分印記。經執行干警詢問,公司保安經理趙某先是拒不承認撕毀封條的行為。寶雞中院對趙某等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拘傳。在法律強大威懾下,該公司部分員工主動交代了在趙某授意下撕毀法院封條和公告的經過。經查證屬實后,寶雞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五條、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對趙某罰款5000元的決定。目前,趙某已全部交納了罰款,眉縣某旅游公司交納了5萬元罰款并承諾7月6日前全部交納罰款。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撕毀法院查封標志,將會被處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眉縣某旅游公司撕毀法院封條、查封公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內容,阻礙了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