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爺和老張在牌局上發生口角,推搡了起來,結果李大爺一激動犯了心臟病的老毛病,最終搶救無效死亡,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界定法律責任呢?
天津南開法院法官王巖:李大爺年近70,老張雖然對李大爺患有心臟病的情況不知情,但是他應當認識到自己與李老爺發生口角、互相推搡的行為加大了李大爺突發疾病的可能性,老張沒有盡到一個一般人的審慎注意義務,放任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應當認定老張有過錯,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賠償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李大爺明知道自身存在既往的心臟病史,仍然在這種情況下與老張發生爭執,他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適當地減輕老張的責任。綜合考量法院認為,李大爺自身承擔90%的責任,老張承擔10%的賠償責任是比較適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