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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的通知


        

   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的通知

(公通字〔20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切實嚴肅工作紀律、嚴明工作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有關工作情況,請及時報部。

 

公安部

2020年6月3日


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

 

  一、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

 

  二、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文件。


  三、嚴禁在管轄爭議解決前,擅自派警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辦案。依法依規進行先期處置的除外。

 

  四、嚴禁對異地公安機關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續完備的辦案協作請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撓、制造管轄爭議、爭奪案源戰果,或者設置條件、收取費用、推諉拖拉。

 

  五、嚴禁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辦案協作請求信息。

 

  六、嚴禁未按規定報經批準,佩帶槍支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F場緊急情況除外。

  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對責任人及其所屬公安機關予以通報批評;發生正面沖突、引發輿論炒作、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影響等嚴重后果的,一律對責任人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或禁閉措施,依規依紀依法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

關于進一步依法嚴格規范開展辦案協作的通知

(來源:湖州市公安局網站政務公開專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近期,一些地方公安機關接連發生不規范履行辦案協作程序,管轄爭議未妥善解決即擅自赴異地開展抓捕、搜查、扣押等偵查活動,甚至出境抓捕,以及趨利執法、爭搶案件和過度采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等違法違規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嚴重損害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執法形象。對此,公安部黨委高度重視,于近日專門制定下發了《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公通字〔2020〕6號)。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案協作活動,切實抓好“六個嚴禁”的貫徹落實,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辦案協作事項范圍和工作要求  對于應當通過辦案協作渠道辦理的事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出協作請求,嚴禁未經履行辦案協作程序擅自赴異地開展相關辦案活動。  1.公安機關異地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開展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并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或者委托當地公安機關代為開展,不得自行在異地開展辦案活動。  辦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對涉案財產進行緊急止付、快速凍結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因案件情況特殊,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部署在異地采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的,按照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要求執行。  2.公安機關異地開展查詢、詢問、辨認等偵查活動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的,根據需要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  赴異地詢問企業負責人,或者詢問企業員工五人以上,以及同時向同一市、縣派出五名以上偵查人員執行任務的,應當提前向當地公安機關通報。  3.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辦案地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應當持辦案協作函件、相關法律文書和人民警察證,向協作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必要時,也可以將前述材料傳真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有關信息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  請求協助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的,應當提供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請求協助開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搜查證、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請求協助開展勘驗、檢查、訊問、詢問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立案決定書。  委托異地公安機關代為開展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辦案協作函件和前款規定的相應法律文書。  二、依法及時提供辦案協作  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的,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  4.公安機關應當指定一個部門歸口接收協作請求,并對本通知第3條規定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協作請求,應當依照案件管轄分工及時轉交有關辦案部門辦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告知辦案地公安機關補充或者重新提交相關法律手續。  5.有關辦案部門接到協作請求后,應當在有關規定要求的時限內或者協作請求提出的時限內協助辦理,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材料,不得設置其他條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三、妥善處理案件管轄等相關爭議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關于管轄的規定,嚴禁違法違規爭搶管轄,嚴禁在辦案現場發生沖突。  6.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或者提出協作請求后,發現其他公安機關已經對同一涉案人員、企業或者同一案件及其關聯案件立案的,應當與有關公安機關就管轄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層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發現多個下級公安機關對同一涉案人員、企業或者同一案件及其關聯案件立案的,應當予以協調,確定案件管轄單位。  7.協作地公安機關發現多個公安機關分別對同一涉案人員、企業或者同一案件及其關聯案件立案并提出協作請求的,應當優先向首先提出協作請求的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并告知有關公安機關管轄沖突情況。有關公安機關應當就管轄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層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8.協作地和辦案地公安機關因案件管轄、定性處理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等發生爭議的,應當充分溝通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  在上級公安機關就爭議問題作出決定前,除接到協作請求前已經立案偵查的情形外,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辦案協作職責。但是,不得以對原本未立案的案件辦理立案手續的方式拒絕履行辦案協作職責。  9.未經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對無管轄權的案件立案偵查。管轄爭議解決前,不得擅自跨區域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為防止人員逃跑、轉移財產而依法進行先期處置的除外。  發現其他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對涉案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不得對同一人員重復采取強制措施,不得對同一財產重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四、嚴格依法開展辦案活動  公安機關應當嚴把刑事案件立案關,準確認定罪與非罪、一般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嚴禁趨利執法;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范圍適用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措施,嚴禁過度執法。  10.公安機關應當強化立案審查工作,對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犯罪事實的,應當依法及時撤銷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決。對于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對異地企業立案偵查的,應當報請設區的市一級公安機關批準。  11.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范圍適用強制措施,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對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12.辦案地公安機關赴異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的,應當通過辦案協作程序將犯罪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的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嚴禁違規將犯罪嫌疑人帶離所在市、縣。  13.對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禁止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  14.對于涉案人員、企業金融賬戶內的財產,只能依法采取凍結措施,嚴禁以劃轉、轉賬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變相扣押。  對于違法扣押的賬戶內財產,公安機關應當按原渠道退回;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違法扣押的,應當責令其按原渠道退回。對于經審核確系涉案財產的,可以依法采取凍結措施。  15.需要赴境外開展警務合作的,應當層報公安部與國外有關主管部門聯系辦理,并按規定通報我駐外使領館和警務聯絡官,嚴禁違反規定擅自出境開展辦案活動。  五、嚴肅追究違法違規責任  16.協作地公安機關依照辦案地公安機關的協作請求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辦案地公安機關承擔。  協作行為超出協作請求范圍,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協作地公安機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7.對于未依法履行辦案協作手續、不按要求協商解決爭議、違法開展偵查活動等引發沖突、輿論炒作等問題,或者侵犯公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對于違反規定以設置條件、制造管轄爭議等方式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推諉敷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19.對于違反規定擅自出境開展辦案活動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20.對于協作過程中或者接到通報后知悉的案件情況,應當嚴格保密。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案件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各地公安機關接此通知后,請迅速組織傳達,認真貫徹執行。要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思想,切實增強大局意識、法治意識、程序意識,進一步加強辦案協作,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為疫后復工復產、恢復經濟創造良好法治環境。要抓緊部署對跨區域辦案活動開展自查自糾、專項整治,堅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狠剎爭搶案件、趨利執法、過度執法的歪風。對于違反規定頂風妄為的,對有關公安機關一律予以通報批評,并從嚴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各地執行情況和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節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四節 拘 留


第一百二十六條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異地執行拘留,無法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的,應當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將其送抓獲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到達管轄地后,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第十一章 辦案協作
第三百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開展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并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或者委托當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開展查詢、詢問、辨認等偵查活動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的,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

第三百四十七條  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件,連同有關法律文書和人民警察證復印件一并提供給協作地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將前述法律手續傳真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有關信息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

請求協助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的,應當提供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請求協助開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搜查證、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請求協助開展勘驗、檢查、訊問、詢問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立案決定書。

第三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定一個部門歸口接收協作請求,并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規定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協作請求,應當及時交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的,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或者設置其他條件。


第三百四十九條  對協作過程中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百五十條  異地執行傳喚、拘傳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第三百五十一條  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發布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通知辦案地公安機關。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辦案地公安機關不能及時到達協作地的,應當委托協作地公安機關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第三百五十二條  辦案地公安機關請求代為訊問、詢問、辨認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訊問、詢問、辨認筆錄,交被訊問、詢問人和辨認人簽名、捺指印后,提供給辦案地公安機關。辦案地公安機關可以委托協作地公安機關協助進行遠程視頻訊問、詢問,訊問、詢問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第三百五十三條  辦案地公安機關請求協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請求后七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辦案地公安機關;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辦案地公安機關。辦案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協查并反饋。

第三百五十四條  對不履行辦案協作程序或者協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百五十五條  協作地公安機關依照辦案地公安機關的協作請求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辦案地公安機關承擔。但是,協作行為超出協作請求范圍,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協作地公安機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百五十六條  辦案地和協作地公安機關對于案件管轄、定性處理等發生爭議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決定。


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20)


第七章 調查取證
第八節 辦案協作
第一百一十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件。負責協作的公安機關接到請求協作的函件后,應當辦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需要到異地執行傳喚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持傳喚證、辦案協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系,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協作下進行傳喚。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詢問。
第一百一十九條 需要異地辦理檢查、查詢,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文件的,應當持相關的法律文書、辦案協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將辦案協作函件和相關的法律文書傳真或者通過執法辦案信息系統發送至協作地公安機關,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員前往協作地辦理。


第一百二十條 需要進行遠程視頻詢問、處罰前告知的,應當由協作地公安機關事先核實被詢問、告知人的身份。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詢問、告知筆錄并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詢問、告知筆錄經被詢問、告知人確認并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協作地公安機關協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原件或者電子簽名筆錄提供給辦案地公安機關。辦案地公安機關負責詢問、告知的人民警察應當在首頁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告知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第一百二十一條 辦案地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異地公安機關代為詢問、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電子數據、接收自行書寫材料、進行辨認、履行處罰前告知程序、送達法律文書等工作。

       委托代為詢問、辨認、處罰前告知的,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列出明確具體的詢問、辨認、告知提綱,提供被辨認對象的照片和陪襯照片。

       委托代為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電子數據的,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將辦案協作函件和相關法律文書傳真或者通過執法辦案信息系統發送至協作地公安機關,由協作地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審核確認后辦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協作地公安機關依照辦案地公安機關的要求,依法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辦案地公安機關承擔。
第十一章 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理
第一百九十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依法提取涉案財物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將財物移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對查封、凍結、先行登記保存的涉案財物,應當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將法律文書復印件及涉案財物的情況送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予以登記。

       在異地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提取涉案財物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對情況緊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財物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鑒定、辨認、檢驗、檢查等工作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在提取涉案財物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已將涉案財物處理完畢的,不再移交,但應當將處理涉案財物的相關手續附卷保存。

       因詢問、鑒定、辨認、檢驗、檢查等辦案需要,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辦案人民警察可以調用涉案財物,并及時歸還。


第十二章 執 行


第三節 行政拘留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異地執行。


4.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三版)【公通字〔2016〕18號】


第四十二章 辦案協作 42—01.協作條件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42—02.協作內容公安機關辦案協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移交犯罪線索;(2)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3)協助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4)代為執行拘留、逮捕;(5)協助查詢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6)協助辦理查詢、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 42—03.協作手續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寫明請求協作的具體工作及要求,連同相關法律文書送協作地公安機關,也可以將《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電傳或者通過公安機關信息化應用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2.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后,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接到電傳或者通過公安機關信息化應用系統傳輸的《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經審查確認,在傳來的法律文書上加蓋本地公安機關印章后辦理。 42—04.工作要求1.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參照本細則第14—05條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主管部門。2.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細則第26—02條第1款規定的地點進行訊問。3.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4.委托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1)將《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發布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2)協作地或者各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訊問并通知委托地公安機關。(3)委托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5.委托異地協查。(1)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在七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2)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協查并反饋。6.異地查詢、查封、扣押、凍結。(1)需要異地辦理查詢、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的,執行人員應當持相關的法律文書、《辦案協作函》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2)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將《辦案協作函》和相關的法律文書電傳至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員前往協作地辦理。(3)異地或者集中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可以依照本細則第22—01條第4款、第5款以及第22—02條第5款、第6款規定執行。 42—05.網上跨區域辦案協作1.適用范圍。(1)全國公安機關刑偵部門通過“全國公安機關跨區域辦案協作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實行“跨區域辦案協作機制”。(2)適用案件范圍為跨區域系列案件,重點辦理盜竊、搶劫、搶奪、詐騙等多發性侵財犯罪案件。2.協作程序。辦案地查獲犯罪嫌疑人后,案犯交代在其他地方也作過案,辦案地“聯絡員(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專門管理、使用‘平臺’的偵查人員)”通過“平臺”向涉案地公安機關發出協查請求,涉案地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工作,通過“平臺”將案件核實情況等信息及時反饋給辦案單位,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由辦案地公安機關對該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向本地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1)發出協作請求。辦案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根據協查需要,報經領導審批后,由“聯絡員”通過“平臺”直接向涉案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聯絡員”發出辦案協作請求。辦案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應當按步驟完成下列工作:①錄入基本案情、犯罪手段以及工作進展情況;②錄入已抓獲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以及是否需要協查戶籍資料和違法犯罪前科記錄;③錄入涉案地案件的簡要案情和協查請求,以及需調取的證據材料細目(受理案件材料、立案材料、現場勘查及物證材料、事主或者被害人的證據材料、證人的證據材料等);④填寫辦理期限及“審批人”等內容;⑤發布。(2)執行協作請求。①涉案地“聯絡員”接到協查請求后,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匯報,采取措施,布置開展協查工作。②協查任務完成后,涉案地“聯絡員”應當將協查結果通過“平臺”反饋給辦案地“聯絡員”,同時傳送相關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③辦案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審核后網上確認、撤銷任務。(3)辦理時限。①核實案件、調取證據材料的協作請求,應當在七日內辦結并回復。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十日內辦結并回復。②調取犯罪嫌疑人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的協作請求,應當在三日內辦結并回復。③辦理時限以最后傳遞、郵寄的時間為準。 42—06.跨省指紋協查1.申請跨省指紋協查。在偵辦案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可以提出跨省指紋協查申請。(1)本地立案的有流竄作案可能的八類案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案件)、損失一萬元以上的侵財案件或者流竄作案的其他刑事案件中提取的犯罪嫌疑人遺留指紋,有鑒定條件,且在本省指紋數據庫中查詢沒有比中犯罪嫌疑人的;(2)本地未知名尸體案(事)件中提取的尸體指紋,有鑒定條件,且在本省指紋數據庫中查詢沒有發現尸源,有必要開展協查的;(3)現行案件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真實身份,在本省指紋數據庫中查詢沒有發現犯罪線索的;(4)現行案件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跨省流竄作案嫌疑,有深挖余罪必要的;(5)現行案件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需要了解其在外省違法犯罪前科情況的;(6)通過案件現場指紋比中確定的犯罪嫌疑人,經查證人員登記信息不準確,不能上網追逃但需要進行查控的;(7)上網在逃人員,有十指指紋信息的。2.跨省指紋協查的等級及審批發布。(1)指紋A級協查,指公安部發布的重點協查命令。由立案地省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向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審批發布。(2)指紋B級緊急協查,指公安部發布的一般協查命令。由立案地省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向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審批發布。(3)指紋B級協查,指省級公安機關發布的協查請求。包括八類案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案件)及涉案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侵財案件,省級公安機關督辦的其他案(事)件及其犯罪嫌疑人。由立案地省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審批發布。3.指紋比中反饋及復核。(1)比中外省協查指紋后,應當及時反饋協查情況。協查情況的反饋由協查比對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審批。指紋A級、B級緊急協查的情況反饋由協查比對地省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審批,并向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書面報告。(2)協查反饋信息由協查比對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負責錄入并上報全國指紋協查數據庫。省級公安機關負責對協查反饋信息進行審核。指紋A級、B級緊急協查的反饋信息上報,應當在三日內完成。(3)立案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應當對協查反饋信息及時簽收和復核。復核意見由立案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審批。協查復核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負責錄入并上報全國指紋協查數據庫,省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負責對協查復核信息進行審核。4.撤銷指紋協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應當撤銷相應的指紋協查工作,并錄入全國指紋信息系統:(1)協查案件破獲的;(2)發現現場指紋協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線索、未知名尸體尸源,經查證屬實的;(3)獲得協查人員的前科情況、余罪情況、身份情況,不需要繼續協查的;(4)發現查控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繼續協查的;(5)協查的在逃人員已抓獲的;(6)不需要繼續協查的其他情形。 42—07.法律責任1.對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協作地公安機關依照請求協作的公安機關的要求,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請求協作的公安機關承擔。 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第335—344條《全國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跨區域辦案協作機制”工作暫行規定》(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8〕1181號)《全國指紋協查工作規定》(公安部 公刑〔2008〕19號)《關于辦理流動性團伙性跨區域性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安全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 公通字〔2011〕14號)第5條《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14〕10號)第11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中國人民銀行、林業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民航局 公通字〔2013〕30號)第32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中國銀監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銀監發〔2014〕53號)第10條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0號)

四、關于網絡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證11、公安機關跨地域調查取證的,可以將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及憑證電傳或者通過公安機關信息化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協作地公安機關經審查確認,在傳來的法律文書上加蓋本地公安機關印章后,可以代為調查取證。12、詢(訊)問異地證人、被害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辦案地公安機關通過遠程網絡視頻等方式進行詢(訊)問并制作筆錄。遠程詢(訊)問的,應當由協作地公安機關事先核實被詢(訊)問人的身份。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將詢(訊)問筆錄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詢(訊)問筆錄經被詢(訊)問人確認并逐頁簽名、捺指印后,由協作地公安機關協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原件提供給辦案地公安機關。詢(訊)問人員收到筆錄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簽名或者蓋章。遠程詢(訊)問的,應當對詢(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隨案移送。異地證人、被害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證詞、供詞的,參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6.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2013年9月1日

第三十二條 辦案地公安機關需要異地辦理凍結的,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持辦案協作函、法律文書和工作證件前往協作地聯系辦理,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將辦案協作函、相關法律文書和工作證件復印件通過傳真、電傳等方式發至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托執行,或者通過信息化應用系統傳輸加蓋電子簽章的辦案協作函、相關法律文書和工作證件掃描件。協作地公安機關收到材料后,經審查確定,應當在傳來法律文書上加蓋本地公安機關印章,及時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凍結,有關銀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執法監督。違法采取查封、凍結措施的,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異地辦理查封、凍結措施的,應當嚴格辦案協作的有關規定。違反辦案協作的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7.兩高一部等《關于辦理流動性團伙性跨區域性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
第五條  辦案地公安機關跨區域查詢、調取銀行賬戶、網站等信息,或者跨區域查詢、凍結涉案銀行存款、匯款,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信息化應用系統傳輸加蓋電子簽章的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及憑證,或者將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及憑證電傳至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跨區域查詢、調取電話信息的,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協作地公安機關接收后,經審查確認,在傳來法律文書上加蓋本地公安機關印章,到銀行、電信等部門查詢、調取相關證據或者查詢、凍結銀行存款、匯款,銀行、電信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  辦案地公安機關跨區域調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信息化應用系統獲取,加蓋本地公安機關印章。調取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記載調取的時間、使用的電腦等相關信息,經審核證明真實的,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取原始戶籍證明,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戶籍或者真實姓名無法查明的除外: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是未滿十八周歲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人的;
(二)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對采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方式所調取的戶籍證明提出異議的。


8.兩高一部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銀監發〔2014〕53號)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跨地區辦理查詢、凍結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要求持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辦案協作函,與協作地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聯系,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信息化應用系統傳輸加蓋電子簽章的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或者將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及憑證傳真至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接收后,經審查確認,在傳來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上加蓋本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印章,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對于涉案賬戶較多,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對其集中查詢、凍結的,可以分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逐級上報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相關業務部門批準后,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分屬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逐級上報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超出查詢權限或者屬于跨地區查詢需求的,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內部協作程序,向有權限查詢的上級機構或系統內其他分支機構提出協查請求,并通過內部程序反饋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作者: 】  【發表時間:2021/7/5】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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