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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陜西省居住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根據《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在其他縣(市、區)居住的人員。但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陜西省居住證》分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

   第四條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用途:

  (一)作為持證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住證明;

  (二)憑證可以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

  (三)憑證辦理個人相關事務;

  (四)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服務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五條  居住證由縣級公安機關簽發。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居住證受理、發放、管理等工作。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理、發放居住證。

  

  第二章  受理和發放

  

   第六條  已經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在居住地擬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發給居住證。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本人申請,可以不發給居住證:

   (一)隨同監護人居住的未成年人;

  (二)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的。

  第七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的,發給有效期為一年的《陜西省居住證》。

  第八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陜西省居住證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現居住地址證明。

  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三年有效期居住證:

  (一)持一年有效期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

  (二)有固定住所或者穩定收入;

  (三)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十一個月以上;

  (四)在居住地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十條  申領三年有效期居住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陜西省居住證申請表》;

  (二)居住地址證明或者就業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有效的《陜西省居住證》。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辦理居住證材料,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當審核。

  材料符合要求,不需入戶調查的,應當場受理,并打印受理回執;需入戶調查的,由警務室民警或流動人口協管員核查。核查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

  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填寫《陜西省辦理居住證補充材料通知書》,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對居住證申領信息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簽發居住證,并將制證信息發送至制證單位。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退回受理單位并說明原因。審核簽發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居住證制作單位收到居住證制作信息后,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制作完成,并及時將居住證返回受理單位。

  第十四條  居住證受理單位收到居住證后,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放給申請人。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主動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可以采取上門辦證、預約辦證、上門送證等多種便民利民措施,方便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

  對于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流動人口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其它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三章  居住證管理

  

  第十六條  居住證主項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和照片;居住證可擦寫項信息包括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和有效期至。

  居住證植入的芯片存儲信息包括主項信息、可擦寫項信息、非主項信息以及持證人的歷史信息。

  第十七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持證人繼續在居住地居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延期。

  第十八條  申請延期為一年有效期居住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陜西省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登記項目變更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明);

  (三)現居住地址證明;

  (四)有效的《陜西省居住證》。

  第十九條  申請延期為三年有效期居住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陜西省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登記項目變更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明);

  (三)現居住地址證明或者就業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有效的《陜西省居住證》。

  第二十條  申請延期為三年有效期居住證,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的,或者在居住地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或者一年內三次以上變更住址的,應當延期為一年有效期居住證。

  第二十一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證,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延期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連續計算。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辦理延期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  居住地址變更的,流動人口應當申報居住地址變更登記。對持居住證申報居住地址變更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同時變更居住證居住地址或者簽發機關。

  第二十三條  申請居住地址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陜西省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登記項目變更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明);

  (三)現居住地址證明;

  (四)有效的《陜西省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  申請居住登記主項、非主項信息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陜西省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登記項目變更申請表》及變更項目相關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明);

  (三)有效的《陜西省居住證》。

  第二十五條  居住證延期、居住地址變更、非主項信息變更,不更換居住證,只變更居住證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  因遺失、損壞、主項信息變更而補(換)領居住證的,應當按照居住證受理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居住證。補(換)領居住證,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居住證:

  (一)居住證因遺失、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申領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申請辦理居住證,且在一個月內未到指定地點領取的;

  (四)持證人因刑事犯罪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

  (五)簽發機關認為應當注銷的其它情形。

  居住證注銷應當報簽發機關審批。

  居住證被注銷后,重新申領居住證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八條  申請居住證延期、居住地址變更、主項信息變更、非主項信息變更、補(換)領居住證等,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審核。

  材料符合要求,不需入戶調查的,應當當場受理,并打印受理回執;需入戶調查的,由警務室民警或流動人口協管員核查。核查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

  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填寫《陜西省辦理居住證補充材料通知書》,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居住證延期、居住地址變更、主項信息變更、補(換)領居住證等的,公安派出所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審核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辦理以及使用過程中所獲取的有關流動人口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所稱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明),是指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戶籍證明等。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所稱的同一居住地是指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不同居住地。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居住地址證明,是指居住房屋的房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在單位、社區(村)或物業服務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所稱的就業證明,是指勞動就業合同、勞動就業登記機構出具的工作證明、營業執照等。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由陜西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作者: 】  【發表時間:2014/9/17】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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