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寶雞市金臺區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楊某某、吳某某、王某等9名被告人依法被判處了十一個月至一年二個月的有期徒刑,并判處了罰金。
該案的9名被告人除王某為重慶藉外,其余均是云南人,自2010年9月至案發,受發財夢的誘惑,他們被親戚、朋友、同學先后約到寶雞,加入以銷售 “冰之澳”化妝品為名的傳銷組織,積極參與宣傳,拉攏親友一同“致富”。后在經理趙某等三人(在逃)的操縱下,在本市金臺區多處租賃房屋作為傳銷宣講與推廣的地點,要求參加者購買 “冰之澳”化妝品作為加入資格,每套化妝品價格為2900元。采取五級三階制的管理模式,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空許利好,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更多人加入,騙取財物。同時以本人及其傘下體系累計銷售的產品份額來確定傳銷級別,即業務員、主管、主任、經理、總經理。本案的9名被告人通過發展下線人員先后被上級任命為主任,承擔各自寢室數十人的管理及宣傳、培訓、協調等職責。為擴大交流,發展了“串寢”制度,該9名被告人直接負責并管理過的人數均超過三十人。2013年9月11日上午,該傳銷組織在本市曙光路藏寶樓對面一地下室集會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抓獲傳銷人員二百余人。
庭審中,楊某某等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均表示懺悔:雖說當初是被熟人騙到寶雞,但為了獲利和高位,后來陸續又欺騙自己的親友來參加這個組織,大多數被害人連產品都沒見過,完全是被虛幻的高額回報和美好前景所蒙騙,此次是個深刻的教訓,希望其他人能引以為戒。
本院經開庭審理認為,楊某某等9名被告人加入傳銷組織,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依法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因各被告人均系初犯,歸案后都能如實供述案件基本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理。本院依法判決楊某某、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王某等其余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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